问题 |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著作权管理体制和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用以表达思想感情的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素描和其他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经过排版、印刷、装订等工作,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出版的图书和出版物。录音录像,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有声原始记录或者有声、无声连续相关影像的原始记录。他人署名的艺术品,是指自己或者他人制作的署名虚假的艺术品。侵权客体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不构成本罪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但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1.复制、传播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是指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责的作品,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作品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人、摄影家享有署名权,制片人享有其他著作权。剧本、音乐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未经上述人员同意使用其作品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制、复制、拓印、录音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录像、复制、翻拍;发行是指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传播与整体行为密切相关,应当同时具备,构成本罪。如果只占有一个方面,就不符合本罪的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合谋,分别复制、散发文件的,属于共同犯罪,仍可以构成本罪;出版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是编辑加工后向社会公布作品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和发行。出版商出版图书,通常需要在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取得作品的专有著作权。排他性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制作、发行原版或修订版的排他性权利。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一种重要权益,也是排他性的,他人不能行使,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是对音像制作者著作权相邻权的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因为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付出了相当数量的原创劳动,所以他们也有权依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自己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自己的音像制品,无疑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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