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机构能征税吗 |
释义 |
事实上,并不是因为该事务所在纳税方面有任何失误,而是因为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要求中介机构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正在逐步调整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往,许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中介机构,也面临着7月14日改为审计征收方式的迫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专利代理中介机构缴税,商标代理机构等社会经济鉴定中介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通知》第八条明确,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税务管理,对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税收征管不予核定,目前上述文件正在紧张执行中。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和国税发[2009]114号文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核定,并立即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整。他们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照审计征收办法申报缴纳,虽然目前我国各类经济担保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还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以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为基数,经济担保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至少为10万个。中介组织形式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合伙企业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认证中介机构不允许核定征税。这意味着不仅企业所得税不能征收,而且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也不能征收。因此,征收方式的调整不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介机构产生影响,而且对众多中介机构中合伙形式的中介机构产生影响,企业规模小、人员少,大多按核定的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中介机构“一刀切”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肯定会对大多数中介机构产生影响。今后,这些中介机构要落实国税函[2009]377号、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就必须聘请财务人员,加强财务核算,使自己符合审计收缴要求,江苏某市税务机关不久前对该市中介组织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本市共有787家中介机构,大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通过对70多家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中介机构的测算发现,如果这些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征收办法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税负将大大增加,有的甚至会是核定征收金额的8倍,以一家中介机构为例,这是一家由4人组成的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2007年营业收入6.39万元,账面利润-3.87万元;2008年营业收入84.97万元,账面利润15.4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按照核定的征收办法,事业单位合伙人2007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800元,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元,但据调查,2007年4名职工工资为96000元,10万元以“业务费用”名义白条,以办公用品为名的5.64万元,超标准工资2.11万元等,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增加27万元以上,实际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是核定税额的7倍以上。同样,2008年本单位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1.33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16万元,为核定税额的8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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