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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职工未休公休假可以经济补偿吗
释义
    一、医院职工未休公休假可以经济补偿吗
    个人原因未休公休假,只正常发工资;单位原因未休公休假,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哪些人享有年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假不享有的情形有哪些
    值得注意,因长期请病假的年假可不享有年假,具体规定如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在医院工作的职工未休公休假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根据法定的的比例进行补偿。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院职工未休公休假可以经济补偿吗”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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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