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 1.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实现物的价值;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权力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力,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4.标的物形态价值变化后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若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力消灭。担保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有哪些 担保物权有: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券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三、担保物权何时会消灭 担保物权一般在三种情形下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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