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守秘密 |
释义 | 在特定时期为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法律对于公诉案件作此明确规定,可以解除控告人、检举人的思想顾虑;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利于诉讼、不利于控告人、检举人的事件;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但这种保守秘密只限于侦查阶段,在审判阶段不得继续对于控告人和检举人的姓名保密,一切证据和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如果控告人、检举人在法庭审判中仍然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其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便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保守秘密具有特定含义和相对性,不同于保守国家机密。对于国家机密,在任何时候均应绝对保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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