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违约怎么办 |
释义 | 保管人违约怎么办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合同法》第39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 1、仓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保管人违约责任: ①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赔偿责任。 ②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 1、仓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保管人员违约,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验收仓库过后,里面的物品发生了改变,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保管人员的过时导致仓库里面的物品有损坏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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