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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牵出四万债务 举证不能难以认定
释义
    
    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意外声称有四万债务需要共同承担。2008年6月15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令原、被告离婚,对于被告提出的共同债务不予采信。
    2005年5月,原告黄艳与被告彭辉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3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不能彼此体谅,原告责怪被告不顾家且经常在外打麻将,被告则对原告一直不肯生育颇为不满,夫妻关系矛盾不断。2008年2月22日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之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供分割。被告在庭审中却称有共同债务40000元(其中欠其母、姑母各10000元,欠其兄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关于双方共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举债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方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以自己所写的借据证明夫妻借款事实的存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原告称事先不知借款一事,事后亦不认可借款的存在,故此笔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其自行偿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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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