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替补制度 |
释义 | 议员或代表因死亡、患病或接受不得兼任议员或代表的职务等原因而使议席空缺时,由事先确定的替补议员补足空缺议席直至任期届满的制度。法国、瑞典、奥地利、墨西哥、巴拿马等国实行此制。法国规定,两院在全部或部分改选前,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须向省政府报告仅限一个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附上候补人填写的“接受替代书”。具有与候选人相同的被选举资格者方可充当候补人。按比例代表制选出的议员候补人是原在同一张候选人名单上的当选人后面的第一人。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中华苏维共和国的选举法规定,每正式代表5人得选候补代表1人;居民不满法定人数的地方,若其人数在法定人数的半数以下,虽然不能选出正式代表,但可以选举候补代表1人。候补代表在参加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会议时,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如果正式代表因故离职或撤职,候补代表即依次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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