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
释义 | 一、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与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保险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险种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规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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