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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在法律领域中各有其独特之处。
    1.从定义上看,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而提出的抗辩权;
    (2)而不安抗辩权则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这意味着两者在行使的主体和针对的情况上存在差异。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
    (1)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意味着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然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双方也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
    这意味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是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所决定的。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必须明显降低,并且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这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这种履行能力降低的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4.必须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5.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6.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必须已经届满清偿期,且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三、法院如何审理抗辩
    1.在审理抗辩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履行相关抗辩权的情况进行认定,对先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进行确定。这包括对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的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主张,以确定抗辩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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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