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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
释义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
    如果想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到期,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
    2、经过承包人的催告,发包人仍不履行;
    3、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拍卖该工程,并且就该工程的拍卖所得能够优先受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所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应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人工资,对其它费用则不应当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价款是指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劳动的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虽然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仍属于债权。无论担保物权还是债权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但是《合同法》第286条并没有明确这一点,为此,《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和最终期限,但从实务操作角度来看,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
    其一,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按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理解“竣工”的含义,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与行政管理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竣工交付使用”是指承、发包双方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相互认可,即承包人将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转移给发包人占有,发包人在对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后予以接受,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验收合格”则是在“竣工交付使用”基础上完成法定的行政许可手续,目前主要涉及建设规划、设计、工程质量、消防设施、卫生防疫、环保等一系列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竣工交付使用不等于竣工验收合格,两者既可能同时进行,也可能分别进行。在有些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迟迟不与承包人进行工程结算。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从《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出发,应认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即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其二,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其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性质。《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里的六个月期限,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因为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时起算,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批复》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的规定,完全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六个月期限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只要承包人在六个月内提出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就保护了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非诉讼的方法,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只要承包人单方提出这种要求,就说明其行使了优先受偿权,这样既保留了优先受偿权,又不违反合同的约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法律知识。建筑工程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进行行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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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