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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陪嫁物属个人财产 寿县女子诉请返还获支持
释义
    刘某女与周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时,刘某女的娘家陪嫁物品有:海尔洗衣机、32英寸液晶彩电、太阳能、立式空调、电风扇、音响各1台,五组合沙发1套另有被子6床。2012年8月,周某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刘某女下落不明,寿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该案,依法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中未对女方娘家陪嫁物予以处理。刘某女于2014年2月收到该判决后,遂诉讼来院要求返还陪嫁物。
    该案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原告因结婚而陪嫁的物品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原告所有,该陪嫁物于双方诉讼离婚时未处理,现陪嫁物在被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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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