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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聚资法律程序
释义
    一、非法聚资法律程序
    目前,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非法聚资法律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根据非法集资的情节轻重,所涉及的金额多少等,可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构成犯罪的,则依据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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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