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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标的物交存后,除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保证金由债权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知义务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交存后,除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来就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的定金通知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履行;二是因为定金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往往对此一无所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以便及时取得定金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联系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了解超过了存款人,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恰当。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债权人下落不明时,如何通知、由谁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以上是小编对“标的物定金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问题的回答。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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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