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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的孳息是否属于债权人
释义

定金的孳息是否属于债权人?
    

标的物存放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会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提存被视为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风险。标的物交存后,因不可抗力致使标的物发生自然变更。第三人的原因或者寄存人保管不当,可能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甚至灭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一方面,债权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标的物本身的性质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或者对标的物毁损、灭失负有责任的寄存人的债权承担责任。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产生的收益。水果分为法定水果和天然水果。法定孳息是指法律关系产生的收入,如货币产生的利息。有价证券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牛产的小牛和债权人作为存款的所有人,对存款的收益享有权利,财产的孳息属于债权人。定金费用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鉴定费、拍卖费、保险费和定金标的物保管、装卸、运输等费用。债权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应当支付定金。未缴纳定金的,存款人有权扣留等值定金。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取定金。然而,存款只是消除债务的一种措施。在双向合同中,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已将标的物交存,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但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尚未履行对该债务的处理义务。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先履行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在存款部门交付定金时附加条件,即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后,他能拿到押金吗。不符合所附条件的,存款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收取存款。
    

虽然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取定金,但权利不能长期行使,这不仅使权利长期不稳定,而且增加了存款部门的负担,不符合物的有效利用原则。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债权人收取定金的权利消灭。自存款之日起五年后,扣除存款费用后,存款归国家所有,接受存款的人不能再对存款主张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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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