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胸椎骨折的鉴定依据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胸椎骨折的鉴定依据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6、律师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时间,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1、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当事人提异议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5、制作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6、作出鉴定结论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胸椎骨折的鉴定依据的内容,对交通事故胸椎骨折进行鉴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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