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劳动基准法 |
释义 | 1984年颁布,同年8月1日开始实行。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共十二章。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对劳工、雇主、工资、平均工资等概念的界定;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劳动契约。规定了劳动契约的种类、期限、终止劳动契约的条件等。第三章工资。规定了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法、加班工资、同工同酬、不得预扣工资、积欠工资的垫偿等。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了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日、法定假日、法定节日、年休假等。第五章童工、女工。规定了童工的最低就业年龄;童工、女工的工作时间,童工、女工的劳动保护等。第六章退休。分别规定了男女劳工的退休年龄、退休金标准、退休金提取办法等。第七章职业灾害补偿。规定了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得到补偿的办法及标准。第八章技术生。规定了技术生的招收、待遇、劳动条件等。第九章工作规则。规定了工作规则的制定及工作规则的内容。第十章监督与检查。规定了检查机构及职权。第十一章罚则。规定了违反本法各条的处罚标准。第十二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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