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释义 |
1、 保证人的责任是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和实现债权的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担保人被撤销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第二十二条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债权的连续性。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担保合同,但担保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的,担保人对实质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连带担保责任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履行义务,即补充义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请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后,才有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务,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第三,一般担保中的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不能作为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第四,连带责任的担保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由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一般担保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但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担保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因此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以上是本书编辑介绍的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律师网. 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我们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避免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如有其他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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