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是:(1)连带责任担保是保证人与主要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依法推定的一种担保。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但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保证人对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约定,一般担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2) 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主合同债务。(3) 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人责任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债务人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履行义务,即补充义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双方请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后,才有连带责任对债权人的债务,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第三,一般担保中的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不能作为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第四,连带责任的担保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由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一般担保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但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担保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因此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轻。上述内容与反担保的连带责任有关。详细内容已在上面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上面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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