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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追偿的地域管辖权
释义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设定担保。保证人因清偿债务人债务遭受损失的,债务人应当向保证人付款。它反映了二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出具的给付担保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即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出具自己责任的担保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还款协议或反担保书。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追索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债务人在债务偿还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代表债权人清偿的债务。第三人行使追索权时,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清偿而丧失追索权。为保证追索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为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反担保。二是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原担保人;反担保是基于原担保的有效存在;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实际上是原担保人的追索权。由于原担保人的追索权只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债权,与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抵押相同。反担保的原则、方式、担保标的和担保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担保、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是保证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手段,其实质与担保没有区别。
    

反担保的对象与本保函不同。本担保的标的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它所保障的是债务人债权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索权。追索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设立,实际发生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性质是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事由、范围等方面与主合同债权有所不同。担保对象的特征是反担保最基本的特征,它不仅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征,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和再担保的根本区别。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由于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同。在以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质押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来维系的,它们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虽然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与保证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但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也受担保合同效力的制约。当事人未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只在主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1)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原担保人,再担保人承担再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和主担保人有追索权。(2)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的形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只能使用担保、抵押、质押,不能使用留置权、定金。
    

反担保成立后,原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保证人在约定或者法定范围内代表债务人实际支付给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3) 追索权实现的成本。以上是本刊编辑介绍的反担保法律知识律师网. 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在为他人担保时,应当签订相关合同,证明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有其他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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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