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的真实原则 |
释义 |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处在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真实,是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确实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假的、伪造的或虚构的东西。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关如实陈述公证的目的和要求,并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据、文件和材料,以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2)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员必须严格审查有关公证事项的一切材料、文件和证据,必要时应进行调查,以辨别公证事项的真假,确保公证证明的真实、可靠; (3)公证处只对查对核实的事实与文书办理公证,对不真实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4)公证处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应进行教育和制止。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前提,这项原则与公证的合法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在公证工作中切实贯彻公证的真实原则,就能有效地提高办证质量,保证一切公证文书具有法律的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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