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释义 | 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与有配偶者通奸、姘居者不属于同居之列。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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