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哪些条款必须签订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哪些条款必须签订 劳动合同必须签订的条款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签订几次后变成永久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三次之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网提醒您,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本人签字吗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本人签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以及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中,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必须出示一份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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