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2006年,某省沿海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向7个县征收土地。为配合省道建设,各县制定了本县范围内沿海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村实施。一个被征地村的农民认为,县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市政府2004年公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要求按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土地附着物。但县政府认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属于特殊征地,应采取特殊政策,坚持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因此,某村失地农民联名向市政府提出,县政府执行违法征地补偿标准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市政府予以纠正,并责令县政府按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市政府公布的地面附着物标准。市政府认为村民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责令某县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补偿,物质补偿的补偿标准应当执行。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温室、果树、林木、鱼塘、养殖场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制定并公布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各省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办法,多数省份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制定本标准的年度限额。部分城市制定的标准实施年份为10年,部分城市为5年。在实践中,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根据前三年产值标准理论,附件最低补偿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 个别市县在实施征地时单独出台了一个项目附着补偿标准文件,没有法律效力。附件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听证的形式听取农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项目齐全、标准合理、实施方便的附着物补偿标准。一些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中还制定了附着物补偿标准,故意降低附着物补偿标准,直接侵害了农民和附着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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