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征地批准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合同的无效。那么,我们首先要判断和认定什么是有效规范。根据权利义务的刚性,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有效规范和行政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一般认为,所谓强制性效力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主要利益。所谓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的,将受到国家行政处罚。但是,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只损害国家关系管理规范的变更顺序。违反这种规范后,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就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
2。有效强制性规范与行政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强制性规范分为有效强制性规范和行政强制性规范,但对有效强制性规范与行政强制性规范的区分存在不同的观点理论上。 现在我国比较成熟的观点是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一是法律法规违反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是自然有效的规定;二是法律法规不违反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合同。但是,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有效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了规定,但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就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属于取缔规定(行政规定)。第三,土地征收审批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根据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方法,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而不是管理。从严格控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耕地的角度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征地审批,但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必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由于被征地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征地人的损失。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判决前获得征地批准,需要慎重判断补偿协议是否无效。 以上是本网站编辑组织的相关内容律师网. 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有复杂的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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