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是不是随主债权转移 |
释义 | 一、担保物权是不是随主债权转移 担保物权是随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物权随主债权转移的类型 法律网提醒您,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3.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 三、担保物权随主债权转移的条件 1.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2.转移的债权还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不得转移的债权; 3.债权转移还需要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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