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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释义
    一、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侵吞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
    2.盗窃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盗窃,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3.骗取财产,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4.内外勾结,迂回腐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和经营的公共、国有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给与之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5.存私贷坐吃利息;
    6.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是指当行为人为本单位购买商品时,卖方将从购买款中提取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作为自己的行为;
    7.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是指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销售产品等经济活动中,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私分提高差价;
    8.间接腐败,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单位雇佣的工人为自己工作;
    9.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10.利用新技术进行腐败,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和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腐败。
    二、贪污和挪用公款有什么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贪污和挪用公款有的区别如下:
    1.主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
    2.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三、贪污罪的组成要素有哪些
    构成贪污罪的条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基础;
    2.客体是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资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有犯罪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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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