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劳发〔1993〕301号)第14条至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一般为:(1)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调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接受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另一方愿意调解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双方调解的地点和要求;另一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四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调解委员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2) 调查和核实。对决定受理的案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定调解人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当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一般包括:① 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争议的原因、过程、焦点及相关人员和情况。② 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规定,明确双方责任,制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3) 调解。对于更复杂的案件,调解委员会主任应主持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如果争议中有三名以上的雇员,并且有共同的上诉理由,则应选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对于简单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至两名调解成员进行调解。通常,调解会议的议程是:① 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与会者的情况;②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然后,会议主席宣布了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和各方应持的态度;③ 听取双方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进一步核实事实;④ . 调查人员应当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意见;⑤ 督促双方根据事实、法律和劳动合同,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无论是否达成协议,均应记录并经双方核实后签字。(4) 准备调解协议或调解意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调解协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席(简单争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一式三份(争议各方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执一份)。调解不成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中说明情况。调解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性别、职务、争议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以及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并由调解委员会盖章。调解意见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各执一份,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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