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医死亡的标准 |
释义 | 一、法医死亡的标准 在我国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 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机来维持;心脏停止了,还有起搏器。但脑死亡了不可恢复,它是大脑脑干的客观死亡。心脏可以继续跳动,呼吸可以维持,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国内外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能活过一个星期,植物人脑神经存在,可以吃东西,可以吞咽,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没有自主呼吸就是脑死亡。” ![]() 二、脑死亡判定 (一)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呈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以上三项中至少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三、死亡法医鉴定程序 (一)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三)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四)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五)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法医死亡的标准”的相关内容,法医鉴定死亡的标准也就是脑死亡,当达到这个标准的时候就可以确定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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