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信条“重大信条”的通称。中国清代末年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 (1911年11月3日) 公布。全文不分章节,共19条。是在爆发辛亥革命,各省纷纷独立,部分新军将领向清廷提出类似最后通牒的12条政纲的背景下为应付时局而匆忙制定的(从起草到通过仅三天)。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在内容上有以下特点: (1) 仍然宣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2)仿照“英国之君主宪章”制定,对皇权作了较大的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行之”,“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总理大臣向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帝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皇帝直接统率陆海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等等。(3)因制定匆忙,没有来得及规定臣民的权利与义务。十九信条是清王朝预备立宪时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法律文件,它虽对民主力量作出重大让步,但也挽救不了清王朝灭亡的厄运。数月后随着清帝退位,宣告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