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规定 |
释义 | 一、当前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和工作现状,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监管是工商机关的首要职责,理所当然要全力以赴做好做实,但一些地方缺乏力度,工作开展不到位。 (2)一些单位行政执法不到位,有案不查。查处违章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3)一些机关行政审批效率低下。一些工商干部对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对象的询问随意答复,不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二、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越来越清晰与集中,但与此同时,少数工商干部放弃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责,不作为的现象也日益凸显。究其原因主要有: (1)少数同志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的历史遗留下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少数工商干部个人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2)少数同志不能尽快适应停征“两费”的新形势,无所适从。自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停征“两费”以来,一些工商干部始终不能从“只会收费”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实现角色转换,遇到收费以外的事情感到一片茫然不知所措,加之没有了经济指标的压力,反而仿佛缺失了产生工作动力的翅膀,迷失了工作方向。 (3)少数同志思想消极,认为“吃皇粮”可以高枕无忧。少数同志思想观念仍然“盲目乐观”,认为工商部门“吃皇粮、拿军饷”,是强势权力部门,俨然一副管理者姿态自居,高高在上,工作压力荡然无存,“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没两样”、“不作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原则问题,奈何不了我”等错误思想严重。 (4)一些单位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由于缺乏相应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制度,抑或即使有制度也完全是墙上的“饰物”,使得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理无章可循,或者碍于情面熟视无睹、网开一面,加之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机制,个别地方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慢慢变得有些肆无忌惮。 (5)极个别人受腐败思想支配。行政不作为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极个别工商干部不惜以牺牲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筹码,贪图私利,以权谋私,以不作为换取个人利益的获取,以致让那些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在行政不作为面前无所顾忌。 (6)立法上的欠完善。我国现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然而其中第十一条列举的8项受案范围,与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有明显关联的仅仅为第(四)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很显然,仅凭这一条规定是不可能解决方方面面问题的。另外《国家赔偿法》也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加之工商系统目前也尚未制定出台关于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完整且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规定。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大大降低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使其愈加有恃无恐。 三、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虽然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总的发展大局来看是令人鼓舞的,绝大多数工商干部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只是发生在极少数地区的极少数单位的极少数同志身上,但其造成的影响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不容小觑。其危害具体表现在: (1)与“四个统一”相悖,损坏了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 (2)与“四化建设”相悖,败坏了工商机关风气。 (3)与“四高目标”相悖,钳制了工商干部队伍总体水平提升。 (4)与党的宗旨相悖,阻碍了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四、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对策及规定 大力整治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对于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实为当务之急,也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防治和杜绝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必须在四个方面狠下功夫、亮出实招: (1)加强学习教育。一般而言,虽然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代表的是一级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大多数是通过工商干部的个人言行加以表现,而产生行政不作为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是少数工商干部思想观念和个人素质的问题,缺乏工作责任心。因此,提高工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尤为重要。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是治理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关键环节。 (3)加强全方位监督。一是实行内、外横向监督相结合。既要在工商机关自身内部作自我监督、相互约束,又要充分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工商机关每年可以开展1—2次社会评议活动,以工商所辖区为单位,开展问卷调查,让监管服务对象给工商干部行政作为方面评分亮牌;二是实行上、下层级监督相结合。发挥工商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优势,不定期明察暗访。当监督部门发现有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的事实或者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投诉,应认真作出分析,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催办,以求通过监督及时达到自我救济、自我纠错的目的。有关监督情况计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4)加快相关立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上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而对于重要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化,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实行严密的程序控制,以法定形式设置程序规则和制度来控制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是“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 对于工商行政不作为我们有着相关的规定,我们的行政人员应该积极执行。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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