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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关系有什么变化
释义

1、 婚姻关系的变更(婚姻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婚姻关系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
    

(1)重婚;
    

(2)禁止亲属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歧视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最新资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禁止婚姻的家庭关系;
    

(3)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第1052条(婚姻关系之撤销)胁迫结婚者,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当在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3条当事人一方患重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未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1054条无效或撤销之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的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罪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歧视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不直接抚养的,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第二种亲属关系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然而,可撤销的婚姻只是在胁迫下进行的。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最终的结果都是从一开始就无效。男女都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结婚前,男女双方都必须有深入的了解,并进行一些必要的检讨。谢谢你的阅读。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意见,请前往法律咨询网寻求答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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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