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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释义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那么,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一、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那么只要有一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则需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而诉讼离婚,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
    (一)作为被告应诉
    ⒈ 谁可为其诉讼代理人
    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⒉ 代理诉讼的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⒊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⑴ 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
    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⑵ 诉讼代理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不得侵犯其利益
    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⒋ 诉讼代理人缺席出庭
    ⑴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⑵ 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
    对于其监护人的设定顺序为:⑴配偶;⑵父母;⑶成年子女;⑷其他亲属;⑸……。见《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所以其配偶是法定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未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未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成年子女都不是其监护人,也不得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⒊ 配偶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
    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⒋ 其他代理人不得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示离婚诉讼
    另外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结婚、离婚都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其婚姻状况,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使配偶放弃或被剥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无权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类诉讼。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认定
    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省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四、离婚时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没有或明显减少,不足以为此基本生活的,属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3]《婚姻登记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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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