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觅保证人规定 |
释义 | 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 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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