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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屋授权委托公证的材料准备指南
释义
    一、办理房屋授权委托公证的材料准备指南
    自然人委托需提供如下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打印好的委托书;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办理房屋授权委托公证的流程
    1.首先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其次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最后进行公证审查。法律网提醒您,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办理房屋授权委托公证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对房屋委托公证怎么撤销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委托公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机构申请撤销该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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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