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是否担责 |
释义 |
一、案例介绍 案例介绍: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说明,其开发的小区旁,政府部门规划有公园及超市,购房者购物及休闲极为方便(该说明未写入《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来政府部门的规划发生了变化,公园及超市变成了体育场。购房者以房屋交付后小区旁实际不存在公园及超市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该购房者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开发商的宣传公告为要约邀请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当被视为要约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开发商的广告构成要约,则购房者的要求能得到支持。 ![]() 二、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是否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开发商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仅限于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 对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即使具体确定,甚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构成有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对公园、超市所作的说明,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应视为合同内容,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开发商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中,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当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具有合同条款的地位时,开发商违反此项内容中确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是否担责的相关法律知识。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一旦被视为要约,即为确定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必须履行该项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违约,将要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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