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这样的仲裁调解书可否合理、科学?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法律咨询:事故发生地:上海,企业也是在上海注册的,因上班期间机械故障,导致我弟弟伤残,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六级。黑心老板不愿赔偿,今年7月份我们申请劳动仲裁,7月27日仲裁协议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上海河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吕亮亮2010年4月15日到2011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2、被申请人上海河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吕亮亮第二次手术费及部分六级伤残待遇共计人民币柒万元整 3、被申请人上海河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吕亮亮部分六级伤残待遇共计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我想请问这样的仲裁调解书是否合理,于我们受害者是否公平?时间拖得这ô久,黑心老板(公司规模不大)如果在此期间进行破产、清算,那我们该怎ô办?我们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吗?如果可以应该找哪些部门?谢谢了! 法律网律师解答:不管公司以何种理由,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得以书面形式提前30告知劳动者。像你所说的公司于2009年7月29日以口头形式告知这是Υ法的,你可以继续去正常上班。因为,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如你û有单λ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证据。你不去上班的话,那ô到时,公司以你连续旷工的名义,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话,你就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所以,在你δ拿到单λ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你要去上班。 如你要去上班,但公司内部保安有阻挠你进入的话,你要有视频证据、报警记¼等,能证明不是你的过错有效的证据。 至于你所说以劳动法87条,主张经济赔偿,则要看单λ以你几年前曾在该公司另一个子公司工作过一个月δ如实填写为由,算不算是正常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劳动法39条、40条里的用人单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并无此项规定。Ψ一能套上的就是39条第2款“严重Υ反用人单λ的规章制度的”。不知你单λ是否有此规定,如隐瞒以前工作经历、在本集团有工作经历的不得¼用的规定? 如单λ的规章制度有类似的规定有的话,且签订劳动合同前你知晓。你则可算是以欺骗手段,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公司是可以以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且无需向你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如人单λ的规章制度无类似的规定,那ô,单λ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算Υ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87条,你可以主张一年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公司放假,那是公司的事。公司主动放假不给工资,那是Υ法的。因为,导致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间不足的过错,不是劳动者。即使,是因为经济Σ机的客观因数,导致开工不足的原因,公司减薪、放假,还是要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而且,至少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少不了的。 如你与单λ已无任何协商的可能,你只有选择劳动仲裁之·。一般情况下劳动部门,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告知申请人。 劳动仲裁申请受理后,会择日通知双方到庭,进行举证、质证后,会先组织双方调解,如双方调解成功的话,会当场制作劳动调解书。如双方调解不成功的话,则会依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内容,择日下达劳动仲裁书。 编辑推荐: 劳动争议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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