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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联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初始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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