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导读: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但是,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应用显露出它特有的特点。 劳务合同一般被认为是劳动合同。但是劳务合同有以下独特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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