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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视连续剧《芈月传》即将播出,小说的发行也将停止
释义

原告:被告曾承诺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该小说
    


    

**影视公司认为江女士在电视剧播出前擅自出版该小说,并在公司已发出律师函的情况下继续刊登,构成违约,给公司声誉和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她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姜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在全国主流媒体的显著位置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被告:两份协议不合法,不同意小说不应早于电视剧出版p>

姜女士辩称,**La公司与**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且相关合同日期存在倒签,不真实、不合法,**La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蒋女士认为,与**影视公司直接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中,并未规定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上映。2014年7月,制片人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因此,出版发行小说不构成违约,公开道歉也不是合同纠纷的民事责任形式。请求法院驳回**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日期的反向签订不影响权利义务内容,被告构成违约p>

法院认定,**影视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聘请蒋女士担任电视剧《米月传》编剧。剧本版权归**影视公司所有,姜女士享有署名权,每集稿酬35000元
    

2013年7月15日,公司又与姜女士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除签约主体不同外,合同内容与公司与姜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完全一致,签约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同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江女士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补充协议规定小说与电视剧同时出版,之前不得在网上出版发行;同意**La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委托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该公司获得改编游戏、漫画和动画片的许可证,许可费为50万元。蒋女士在委托书中表示,“本公司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将本委托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转授或转让给第三方”
    

2013年8月,**La公司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剧本转让协议》和《剧本转让补充协议》。除保留部分权利外,他们将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电视剧本创作合同、授权委托书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影视公司,转让价格为350万元,同时,双方同意姜女士的报酬由**La公司支付,而**影视公司支付的报酬则根据实际情况结算**La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的签订,并与**影视公司达成协议,姜女士已获得50万元改编许可费,而53集的编剧费为1855000元。其中,**影视公司支付剧本费56.7万元,**La公司支付改编许可费50万元,剧本费128.8万元,2015年8月至11月,**文艺出版社经审理出版了小说《芈月传》6卷,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合同日期的回溯不影响缔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日期的简单回溯并不直接影响**La公司与姜女士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前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和后两份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都是姜女士的真实意图,而且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姜女士不能同时履行这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的时间顺序来看,姜女士收取的50万元改编许可费,以及支付的编剧费,根据姜女士与**La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姜女士通过与**La公司的演出,终止了之前与**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她应该对合同的转让有合理的期望。另外,**La公司证明其已被告知与**影视公司的转让协议,因此可以认定**La公司知悉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影视公司,转让合法有效。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影视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根据蒋女士与**La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合同提起诉讼,蒋女士有义务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发表原著并在网上发表。姜女士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出品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者小说的出版发行得到**影视公司的授权。因此,她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道歉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双方对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未达成一致,法院对**影视公司的道歉声明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江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驳回**影视公司的其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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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