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益人只填"法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
释义 | 王某于2002年12月投保了两份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20万元。保险单受益人栏中均填写了“法定”二字。2003年9月王某乘坐的轮船失事,王某死亡。由于王某生前曾向刘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因此王某妻子与刘某在受益人的认定上发生了争议。王某妻子认为“法定”二字就是指法定继承人,王某父母已过世,且没有儿女,所以保险金应由王某妻子领受和支配;刘某则认为“法定”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王某遗产处理,其中应有3万元用于清偿王某生前欠自己的债务。保险公司的理解同王某妻子的主张一致,遂将保险金悉数交与王某妻子。此后刘某向王某妻子讨债未果,便将其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常理,应推断王某填写“法定”的意图是指定其法定继承人,因此判决刘某败诉,保险金归王某妻子享有。 分析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法定”、“法定受益人”等表述常常出现在保险单受益人一栏中。“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学理上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法定”一词则会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并导致不同的保险金分配方式。1、理解为未指定受益人。因“法定”一词指代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有人主张将其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在此情况下,没有受益人,只有法定继承人,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作为遗产处理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作此理解,则本案中的20万元性质上属于遗产,刘某对其中的3万元有偿还请求权;2、理解为“法定继承人”。按照这种理解,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是保险合同受益人,其应按照《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对保险金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由于受益权属于固有权,不是继承而来,因此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案中法院即是做此理解,从而判决20万元应成为受益人王某妻子的个人财产,作为被保险人债权人的刘某无权对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行使请求权。两种不同理解导致了以上不同的保险金处理方式。保险公司和法院内部也常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第48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按照《解释》,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就有失偏颇,应将20万元保险金作为遗产,并将其中的3万元用以偿还王某生前的债务。[page] 启示 人身保险实务中,“法定”、“法定受益人”的表述由来已久,投保人、被保险人常如是填写保单,甚至在航意险等保险单中,受益人一栏往往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为“法定”、“法定受益人”。最高院的《解释》中明确了将“法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对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引起注意,对受益人的指定务必要明确清楚。保险人还应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即便“法定”、“法定受益人”等表述无误,由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事先填写受益人,本身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改正这一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引用法条: [1]《解释》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6]《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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