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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有限责任,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全部股份归一个股东所有,只有一人有股东名称;后者是指虽然公司股东形式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由一个股东控制,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只持有较少的股份。另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按其形成方式可分为“初始一人公司”和“后续一人公司”;按照“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强调股东的独特性。对于法人股东,《公司法》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法》之所以排除非法人企业,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一般来说,对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要求。法律通过调查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混淆等需要否定法人资格的情形,则“一人公司”交易中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限制一个投资者同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明确规定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导致公司资产和偿债能力的薄弱。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多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成立时应当公开登记,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以备债权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查阅。同时还规定,公司成立后成为一人公司的,还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或者公司自备的登记簿上登记,我国《公司法》采用了原公示方式,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簿上标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合理。交易前,对方对对方一人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认识。至于对方是否与之交易,其信用和风险由当事人决定。这样可以避免要求一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向公司登记机关咨询的程序,节约对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独特性决定了其职权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排除了有关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字,并保存在公司。这是《公司法》规定的防止一人股东任意行为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义务。另外,《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仍应适用
    (2)财务监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是一种普遍现象,使股东个人交易容易与公司财务混淆,为一人股东“损公利私”提供了便利。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务监督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在美国,即使是最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收收据以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一人公司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突出其财务监督的特殊性,《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后者被纳入《公司财务会计》中。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个别词语的区别。在同一法律文件中,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有两个相同的条款,因此无需重复立法:(1)经营活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场所和账簿应当与同一股东的活动场所和账簿分开经营
    (2)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师、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要明确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和会计事项办理人员的权限,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的决策和实施,资产处置与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4)公司各项业务必须记录在案,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公司存在偏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期支付股东款项、隐匿资产等,应立即停止并责令受益人将不当所得返还公司,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行为的财务监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否定具体法律关系是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从而规范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外的财产。一人股东更容易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因为他们不受其他股东的约束。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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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