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高某称自己“被出版”,并起诉出版商35万元 |
释义 |
今天上午9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高子思提交虚假信函,声称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于2010年12月出版了《悬崖的抗辩》一书。这本书的作者署名为“高子”,封面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封面内页印有作者“高子”的详细介绍,与原告的身份和经历相符,整本书以第一人称叙述。但事实上,原告从未写过《悬崖边的抗辩》一书,也没有写过所谓的“办案笔记”。本书系被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以原告原代理人名义制作出版的假书:被告出版社生产、出版、发行原告署名的假冒作品的行为已构成明显的著作权侵权。同时,被告在第二**村书楼出售原告署名的假冒作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要求赔偿损失35.3万元被告:原告同意并指定过渡性作家代写,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出版社代理人称该书为传记作家史×所著经原告同意,原告对作者史×被告一代的委托、指认行为非常清楚:原告称自己忙于自己的事务,委托传记作者史×编辑、撰写、整理材料。由于涉案书籍是基于特定人物经历的自传体作品,施×采用了很多第一人称的语调。根据著作权法,原告应当是该书的作者。不属于原告名下,不构成侵犯原告著作权 涉案图书第一期万册于2012年12月入库。原告提出停止交付后,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各大书店将涉案图书运走。后来又没有印刷或重新发行 被告书楼辩称原告对**村书楼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有证据证明涉案图书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图书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销售行为,所以第二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图书大厦的代理人也表示,涉案图书的销量很小,利润也很小。第二被告购买涉案图书272册,卖出图书268册,丢失图书4册,且无存货,因此利润微薄。二被告已停止销售涉案图书,被告出版社回应法院询问称,出版社已起草图书出版合同,但因高资十不承认第三条内容,双方签署了图书出版同意书,原告指出,同意书只赋予文化艺术出版社编辑图书的权利,而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出版,以第一人称写出案情笔记 被告一代:我们认为第一人称陈述部分和本书手稿均为原告提供给被告一出版的原稿,其中第一人称陈述部分由史某某创设,被告1未对其进行编辑、修改,原告申请增加史某某为共同被告,法官宣布增加当事人后,法院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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