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能否以房抵债 |
释义 |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能否以房抵债 1、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房抵债,以房抵债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在协议生效后,以房低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代物清偿是什么? 1、依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其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以房抵债应该注意什么? 代物清偿其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其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根据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 结合以上内容,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内容,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债务人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债权人,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 以房抵债虽说是解决债款的一种方式,但还是得注意一些问题,在债务人借款到期后未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以上问题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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