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甲返还原告郑某彩礼钱人民币8600.00元,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07年,原告郑某与被告吴甲之妹吴乙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原告郑某分两次交给被告吴甲11200.00元现金,其中8600.00元是彩礼钱,2600.00元是给被告之母李某的养老费。2007年农历12月14日,原告郑某与吴乙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2009年,原告郑某及其父母陪同吴乙到曙光乡卫生院看病,经初步诊断,吴乙存在生理缺陷。随后,原告郑某与吴乙产生矛盾,吴乙于2009年农历2月离开原告郑某家。因此,郑某起诉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吴甲返还彩礼钱11200.00元。 因涉及个人隐私,广南县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甲承认收过原告郑某的8600.00元礼金钱,另外2600.00元属于原告郑某给被告之母李某的养老费,但被告郑某拒绝偿还彩礼钱给原告。法院工作人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效后,作出判决,由被告吴甲返还原告郑某彩礼钱人民币8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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