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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决民事住所的法律抵触的原则的决议
释义

解决民事住所的法律抵触的原则的决议Resolutionon Principles for the Solution of Conflict of Laws relating to Civil Domicile

国际法研究院1931年在剑桥举行的第37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有:第一条:在民事方面,由每一国法庭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决定谁是或谁不是该国的居民。第二条:如果发生二个或更多外国法相抵触的情况:(甲)法律住所优先于自愿住所。如果存在二个或更多的法律住所,当事人实际居所地国的住所应居优先;如果没有实际居所地,当事人最后居所地国的住所应居优先;如果没有最后居所地,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国的住所为准。(乙)在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自愿住所情况下,就适用当事人实际居所地国的法律;如果没有实际居所地,就适用当事人最后居所地国的法律;如果没有最后居所地,就适用当事人现在所在国的法律。第三条:作为第二条(甲)款的例外,适用于被丈夫遗弃的妇女的住所地的法律,是她实际居住地国的法律。第四条:法人的住所,依其管理处或主事务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决定。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理机构的住所就是其进行业务的地方。由于它们在该地对公司的代理是否就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子公司、一个分公司或是一个代理机构,也适用该地法律决定。第五条:以上规则也适用于因住所变更所发生的法律抵触。第六条:一个人在取得新住所以前不可能失去其住所。但是,在没有其他住所的情况下,任何人在出生之日都有一个其出生地的住所。如果出生地不清楚。那就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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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