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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释义
    一、自诉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
    (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 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二、什么情况下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诉人的代理人,对于被告一方而言其实应该是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代理权限也是不同的。而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另外,也要积极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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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