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予受理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拒之门外。 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不应再要求犯罪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学者对此争议很大,许多人认为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但我认为将来一定会得到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