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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是什么?
释义
    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间并不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是无效合同,这一点与违法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不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选择合同有效的权利,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生活中,有好多人的好多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也有一些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些智力有缺陷、未成年儿童、或是那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他们的好多行为别管造成了多大的恶果,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的受害者就比较无辜和可怜了,所以平日里遇到这类的人,要注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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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