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拆迁行政诉讼被告如何认定 |
释义 |
如何确定征收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人一般有以下两种: 第一,拆迁行政部门。一般来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判决等行政行为,原告不服的,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二是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以人民政府为被告:(1)人民政府“拆迁办”作为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定;(二)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机构,如“拆迁指挥部”作为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调度人,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中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是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先行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仍不满意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执行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裁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您走出法律困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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